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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电动车上牌一般要求在购买之日起 15 天内完成。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者或其委托代理人要在购买车辆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向各区级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捷服务站点提交申请。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在本市通行,也需经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获取本市非机动车号牌。
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电动自行车统一接受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未认证或认证不合格无法登记上牌。
本市对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且满足规定要求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采取产品目录管理,不符合的不能登记上牌。人力三轮车只限于市政、环卫等特定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按原国标评审纳入的产品从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删除,不得销售。4 月 30 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类产品的登记上牌。
4 月 15 日前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要在 4 月 29 日前完成登记上牌。4 月 15 日(含)后购买的未纳入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上牌登记,且自 4 月 30 日起全面停止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品牌型号的上牌登记工作。